┃来源:广东交警
2020年5月14日0时24分许,深圳交警在光明区公明松白路合水口路段设卡查车,发现一辆川R****5号牌小车,将要行驶至查车点接受检查时,突然右转驶入公交站总站企图躲避查车。
民警发现情况后立即上前进行拦截,最终在停车场内找到该车驾驶员雷某旺和同车人张某现场民警对该车驾驶员雷某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mg/100ml,随后民警将雷某旺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02.7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标准。
经过对二人的询问,民警得知该车上还有一名同车人陈某,其在车子开进公交站总站后下车逃跑,不知所踪。
既然驾驶员是雷某旺
陈某只是同车人
那陈某这波操作是为何?
据雷某旺供述,5月13日21时许,雷某旺和陈某、张某在光明区吃饭喝酒,期间雷某旺喝了四瓶啤酒,陈某也喝了两瓶啤酒。
23时40分许,雷某旺表示自己对附近比较熟,于是驾驶陈某的车搭载陈某、张某准备去附近找间宾馆休息,当雷某旺驾车行驶至光明区公明松白路合水口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车,一时心慌就把车开进了公交站站台。
雷某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而陈某作为川R****5号牌小车的同车人和车主,在明知道雷某旺喝了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给雷某旺驾驶,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在民警的缜密排查下,逃跑的陈某被查获。
目前,雷某旺和陈某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于2020年5月15日被采取刑事措施。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也就是说即使你不是驾驶人
只要你是涉事相关人员
存在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
都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会构成共同犯罪呢
▼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酒后驾驶电动车也不例外,不管是二轮、三轮还是四轮统统碰不得!如果喝酒了,请叫代驾,并耐心等待!
酒后开车的成本远比你想的高,更不是你所能承担的!请大家在饮酒前一定要想好,选择了酒,就放下车钥匙,选择了车钥匙,就放下手中的酒。否则,只会让自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