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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军官实施诈骗,伪造武装部队证件诈骗怎么定罪?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7日

假冒军官实施诈骗

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被告人黄某谎称自己是解放军某部情况部门的领导,可以为他人在工作调动、文件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取得被害人何某、詹某等人信任后,骗取了被害人金额共计45。5万元用于疏通关系,但给了钱后,一直不见消息,被害人便感觉是受骗了,故向警方报了案。经查,被告人黄某只是一个高中文化程度的无业人员,还曾因嫖娼被收容教育过。2006年7月,为了能更好的实施诈骗,被告人黄某还伪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情报部副主任”的文职干部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

伪造武装部队证件诈骗怎么定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行为,侵犯了武装部队证件的管理秩序,危害了国防利益,已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黄某故意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据此,法院一审以诈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黄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认为黄某不构成诈骗罪,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中院认为,黄某没有帮助被害人办理相关事项的能力,却以能够帮助办理并出具收条等手段,将被害人的钱款供自己支配使用,且拒不归还,能够印证其骗取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符合法律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辩护人认为黄某不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的辩护意见,一中院则认为,黄某并非现役军人而通过他人伪造并持有武装部队证件,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危害国防利益,其犯罪的主观故意明显,符合法律规定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最后一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分别定罪、适用法律正确,数罪并罚的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均适当,对随案物品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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