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吗
被告人刘某(17岁)、闫某(16岁)、陈某某(16岁)、孙某某(16岁)、董某(16岁)五人为同学关系,原为某学校初中学生,后来因为学习成绩不好讨厌上学,先后离开学校。2009年4月9日,五人一起玩的时候,刘某建议闫某找几个女孩子供他们五人实施性行为,陈某某、孙某某、董某立即表示赞同。晚上11点左右,闫某打电话通知其尚在学校读书的女朋友段某某带女伴出来玩。不知情的段某某告诉闫某自己此刻正在和以初中一年级的女生在一起,五名被告人听说后立即赶到学校。将段某骗至董某家船上后,刘某、陈某某、孙某某轮流以哄骗、威逼手段欲强行与段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段某的拒绝。五名被告人自动放弃了最初准备实施的强奸行为。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闫某、陈某某、孙某某、董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鉴于五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且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009年8月18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闫某、陈某某、孙某某、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不等刑罚。